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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該罰娼?還是該罰嫖?(第一冊...非營利組織)(第二冊...人權、除罪化)(選修上冊第1課...社會福利)(選修上冊第8課...社會秩序維護法) 性工作者 房屋買賣除罪化?內政部交人權小組討論  更新日期:200 網路行銷9/01/05 19:48 (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5日電)內政部今天邀相關?膠原蛋白璁麆Q論性工作者除罪化議題,與會人士一致認同應廢除罰娼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,內政部決定將 辦公室出租相關建議提交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討論。   內政部邀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董事柴松林、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謝?訂做禮服@民、日日春協會執行長 鍾 君竺以及全國教師會、身心障礙等團體代表與會討論。   身兼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的謝世民主張, 酒店工作現行「罰娼不罰嫖」規定不合理,是否應思考「罰嫖不罰娼」,讓性工作者除罪化,但若規範罰嫖,應有配套,例如政府以社會福利方式讓沒有能力進入婚姻關係的身心障礙人士 個人信貸解決性需求,這是可以思考的方向。    鍾 君竺表示,與會代表一致支持性工作者除罪化,但令人遺憾的是內政部沒有具體動作,且行政院研考會日前曾委託進行公民會議,得出的結論是「娼、 買屋網嫖、第三人都不應被罰」,政府應該落實公民會議結論。   她認為,廢除罰娼條款後,政府可制定「成人性交易管理條例」,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與配套措施。 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,意圖得利與人姦、 租辦公室宿者;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,處3天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。 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! 澎湖民宿  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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